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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2020-04-22 13:53:58

实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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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培教育整理了通知详情,供考生参考。

关于印发《上海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和规范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管理,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上海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上海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要求,为做好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实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级造价工程师是指在本市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管。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负责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础科目的命题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专业科目的命题工作。

    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承担。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分数线原则上均按照卷面总分的60%划定。

    第八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九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各科目的考试时间根据考试方式频次等合理确定。

    第十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 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每年只能参加一次考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报考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和满足规定条件的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来沪人员,可在本市报名参加考试,具体范围以当年度考试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名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 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四)已取得二級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作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七条  考试实施机构、参与考试组织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严防考试泄密。

    第十八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九条  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二十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电子证书) 。

    第二十一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注册证书样式以及编号规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平台,确保数据标准统一。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 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 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 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九条  取得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可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每一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每一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原则上不少于80学时。

    第三十一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性文件;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案例分析;

    (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需学习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根据长三角区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体化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报考人员范围、考试组织方式、证书.效用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由市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 2020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市市场管理总站、委行政服务中心委人才考评中心。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印发

    以上内容是"2020年上海关于印发《上海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供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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